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補充規定的公告 為規范全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1號)、《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現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以下簡稱《規程》)補充規定公告如下:
一、安置殘疾人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中屬于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業除外)的業務,其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并且符合以下條件,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安置殘疾人單位(除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外)符合《規程》第三條規定的;
(二)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符合《規程》第四條規定的。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不適用于安置殘疾人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二、安置殘疾人單位申請減免稅資格認定、增值稅即征即退所需提供的資料以及辦理程序按照《規程》的有關規定操作。
三、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