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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814號 國稅總局轉發《海關總署關于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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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海關總署關于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6]814號 2006-08-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解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含金成份產品無法辦理免稅手續的問題,經協商,海關總署最近下發了《海關總署關于恢復對黃金及其飾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6〕313號)。現將署監發〔2006〕313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規定執行。 在署監發〔2006〕313號文件下發之前已出口的相關含金成份產品,由于執行《海關總署關于對出口黃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的通知》(署通〔2000〕486號),無法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的,允許出口企業憑海關相關證明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匯核銷單等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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