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酒店同時提供工藝品銷售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4/3/27 來源: 閱讀次數:531 |
|
問:一家連鎖酒店,在酒店大堂設立單獨的工藝品銷售區,會計賬面對銷售商品核算收入,企業一直申報營業稅。銷售工藝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前繳納的營業稅時候是否可以退還? 公司有2家獨立的分公司,在同一市的不同區,分別領取稅務登記證,2家分公司單獨銷售不足80萬元/年,合在一起的銷售額超過80萬元,總公司沒有獨立的商品銷售。該情況下,分公司單獨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向當地稅局申報稅金,還是由總公司統一匯總申報增值稅?是否需要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答: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連鎖酒店兼營營業稅應稅行為和增值稅貨物銷售行為的,應分別核算營業額與銷售額,并分別繳納營業稅與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第1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您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我們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補征增值稅后,可以就多繳的營業稅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ㄒ唬氖仑浳锷a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ǘ┏緱l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據上述規定,分別領取稅務登記證的兩家獨立的分公司,構成兩個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分別適用規定的銷售額標準,分別按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