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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8]109號 關于印發 《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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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8]109號 發文日期:1998-07-03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現將《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程) 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工作規程的要求,認真組織好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每年專項檢查結束后,各地應認真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匯總表》(表樣附后),并于次年2月底前報送總局。 對工作規程貫徹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以便完善。 附件: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匯總表(略) 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規范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所稱專項檢查,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繳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情況所專門組織的檢查和相關的稅務處理。 第二章目的和要求 第三條開展專項檢查,是做好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加強征管的一項長期性工作。通過專項檢查達到以下目的: (一)促使各項征管辦法和制度以及違法違章者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落到實處。 (二)提高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自覺性,明了各自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三)堵塞征管漏洞,建立和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對稅源實施有效控管,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每年應布置專項檢查,并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要成立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機關內部的稅政、征管、稽查等部門要共同參與,積極協作配合,具體組織和做好專項檢查工作。 第六條各級稅務機關組織專項檢查應周密部署、細致安排,制訂實施方案,對時間安排、檢查范圍和重點、實施步驟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七條各級稅務機關應有一定數量政治、業務素質較高的干部經必要業務培訓后從事專項檢查工作,同時要給予必需的經費和裝備,確保專項檢查質量。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向地方黨政領導匯報專項檢查工作情況,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確保專項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章范圍和重點 第九條專項檢查的范圍,可以是所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選擇部分行業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選定幾個行業作為檢查的重點。確定檢查重點時,應著重選擇:(一)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二)社會關注的焦點行業和個人;(三)以前年度履行扣繳義務存在問題較多的行業和單位;(四)臨時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 第十一條專項檢查應側重檢查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情況,對特殊情況可以追查到以前年度。 第四章方式和步驟 第十二條專項檢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和交叉檢查的方式。 自查。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法規,對自身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和代扣代繳義務情況進行檢查。 抽查。由稅務機關對一部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有針對性、有重點的檢查。 交叉檢查。由稅務機關在其上級機關統一組織下,在各地區之間相互交叉進行的檢查。 第十三條專項檢查分為宣傳發動、自查自糾、抽查(交叉檢查)和總結整改4個階段進行。每個階段所需時間應依實際工作量確定。 第十四條開展專項檢查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及進展情況作出具體安排,檢查工作應于當年年底前結束。 第五章問題的處理 第十五條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稅務違章、違法問題要及時依法處理。處理的原則是: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初犯從寬,累犯從嚴;實事求是,寬嚴適度。 第十六條專項檢查中查補的稅款應及時組織入庫。對重大偷抗稅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立案查處并向公安機關移送,同時對大案要案要公開曝光。 第十七條納稅人偷逃稅額達到5萬元、扣繳義務人偷逃稅額達到10萬元的案件,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報送材料內容應包括:偷逃稅數額、手段等基本事實,查核過程,處理結果。 第六章整改和總結 第十八條認真做好整改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專項檢查,認真找出征管薄弱環節,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及時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征管制度和辦法,堵塞征管漏洞。通過整改,使個人所得稅征管逐步走向規范化、科學化。 第十九條通過專項檢查,每年要表彰一批一貫自覺認真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將當年專項檢查中查補的稅款和罰款的數額于次年1月15日前電話或書面報告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一條專項檢查結束后,要寫出書面總結報告,并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結果匯總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次年2月底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書面總結報告和匯總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做好專項檢查總結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專項檢查的考核和評比、表彰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在必要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的專項檢查作統一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法規,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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