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預字[1997]324號 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85 |
|
財政部關于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文日期: 1997-09-05 發文字號: 財預字[1997]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分金庫,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的通知》([1992]財預字102號)、《關于聯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1994]財預字9號)、《關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25號)下發以來,關于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預算級次、繳庫規定總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對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其他企業和個人組成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的預算級次還是不很清楚。為了有利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順利實施,保證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及時準確繳庫,現就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由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其他企業(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下同)和個人(包括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等,下同)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中央和地方所占的股份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的具體計算方法為:中央預算收入按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占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之和的百分比計算;地方預算收入按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占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之和的百分比計算。其他企業和個人投資部分不計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稅收的計算比例。 二、由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業和個人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中央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繳入中央國庫。 三、由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業和個人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繳入地方國庫。 四、由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其他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按中央與地方投資比例共享的具體計算方法為:中央預算收入按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占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之和的百分比計算;地方預算收入按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占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投資之和的百分比計算。其他企業投資部分不計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稅收的計算比例。 五、由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中央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繳入中央國庫。 六、由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其他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以及由其他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繳入地方國庫。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繳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所得稅預算級次與本通知不符的,應當按本通知的規定予以調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