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集團下面的一家生產性子公司,承擔全集團技術研發和生產某幾類產品的職能。我公司所有研發費用,是否都能作為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是否都能作為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除我公司自身生產的產品研發成果自用外,其它研發成果轉讓給其它公司使用)?另外,研發項目是否可以企業自行立項,還是需要報相關部門審批? 答: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根據上述規定,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研發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但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立項應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2、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應對“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從事的研發活動應有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條第4項規定,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