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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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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信部相關文件要求,福建省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和市地稅局于近期聯合發布《福建省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廈經企[2011]120號),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事項作出明確。 通知明確,申報免征營業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同時符合六個條件: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50%。 (三)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2%.再擔保機構除滿足上述有關條件,還需滿足年度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將以下紙質申報材料及電子文檔報送市經發局和市地稅局審核。審核材料包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情況表;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完整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注和說明);最近1年完整年度經協作銀行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明細表(明細表應包括:協作銀行名稱、擔保企業名稱、擔保金額、擔保費收入、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貸款銀行與受保企業貸款合同號、擔保責任發生日期、擔保責任解除日期)。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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