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我省重點群體和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昨日,甘肅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下發了《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指出,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個人所得稅。 A企業新招兩類人員可享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放心保)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上述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B稅收優惠政策享受三年 《通知》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對于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規定,《通知》中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招用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據悉,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樣式) 下載:docx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