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銷售通過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產,繳納營業稅時,如何確定購房的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產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遺囑、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注明的時間確定。
問: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繳稅?應如何繳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法規規定,對學校取得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營業稅。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征收營業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征收營業稅。
據此,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了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這種屬于無償取得,不繳納營業稅,反之,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權,這種贊助收入屬于有償取得,應繳納營業稅。
問:污水處理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繳納營業稅。
問:專利代理機構取得收入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有關“代理業”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業務。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業代理業務,并取得代理費收入的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四條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以專利代理總收入減去付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問:對郵政企業代辦郵政速遞物流業務,在營業稅方面是否有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郵政速遞物流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24號)規定,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級分支機構)代辦速遞、物流、國際包裹、快遞包裹以及禮儀業務等速遞物流類業務取得的代理速遞物流業務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營業稅。對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應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