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五議定書”)于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簽署。
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于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1號)。在內地,自2020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將適用于第五議定書的相關規定。
主要內容及要點解析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教育與科研交流,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第五議定書納入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符合條件的個人將可以享受至多三年的免稅待遇。
適用對象
受雇于香港的大學、學院、學校或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以下簡稱“院?!?;及
主要為在內地院校從事教學或研究目的的香港居民,或在緊接前往內地之前曾是香港居民的個人。
適用免稅的收入
為公共利益而非私利從事教學或研究取得的由香港雇主(或代表香港雇主)支付,并在香港征稅的收入。
免稅期限
因教學或研究第一次到達內地之日或2020年1月1日較后的一日起計算三年1。
[1]例:受雇于香港某大學的香港居民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內地院校從事教學工作,若符合條件,其由該教學工作而取得的由香港某大學支付并在香港征稅的報酬,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內可在中國享受免稅待遇。
畢馬威觀察
此次在第五議定書中納入該條款體現了我國積極推動內地和香港教育與科研交流,大力發展粵港澳大灣區科學文化事業的決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國與100多個國家及地區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有80多個國家與地區的協定中包含教師及研究人員條款,相關免稅條件及免稅期限不盡相同。舉例來說,中美稅收協定給予符合條件的個人累計不超過三年的免稅待遇,在此期間如個人中止教學或研究活動并離開中國,則免稅期計算中止,并從其為教學或研究活動返回中國時繼續累計;而中德稅收協定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個人由于教學或研究目的而取得的來源于中國以外的報酬可以免稅,免稅期為兩年,并進一步規定如個人在中國停留期超過了兩年,則相應的收入應從抵達之日起納稅。
因此,雇主及擬享受協定待遇的教職人員須合理判斷是否具備享受免稅待遇的資格,包括但不限于:
雇主單位是否屬于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
受雇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
受雇個人在單位所從事的活動范圍是否符合協定免稅條件
報酬發放方式是否符合協定免稅條件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10月發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將享受協定待遇的相關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簡化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申報享受協定待遇的資料報送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我司在該公告發布之后就資料報送要求與各地稅務機關進行了咨詢和探討,了解到某些地區的稅務機關就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仍有一定的資料報送要求,以便合理指導該地區納稅人對于稅收協定的理解及運用。因此,建議扣繳義務人及擬享受協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待遇的個人在申報享受免稅待遇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必要的資料報送清單及流程。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專業機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