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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筆記五:扣繳人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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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講了下納稅人,接下來說說扣繳人,征管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對于扣繳人,分為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一般來說,對于代扣代繳,很多人很容易理解,比如工資個稅就是典型的代扣代繳,說白了就是我付款給你時,少付一點,把稅扣下來,再交給國家,基本上各個稅種規定里,都把支付方作為代扣義務人;而對于代收代繳,則接觸可能比較少,所謂的代收代繳,其實就是正好和代扣代繳相反的,代扣是我少付款給你,扣下上交國家,代收則是我多收你錢,把多收的上交國家。
代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委托加工的消費稅,消費稅的原理是在生產環節繳納,比如張三委托李四加工商品,其實李四加工商品就是一種生產環節,但是,因為商品是張三的,李四僅僅是加工,所以消費稅納稅人是張三,但是按消費稅規定,則是在張三付款給李四時,李四代收該張三繳的消費稅。比如加工費是100,消費稅是10,則張三要付給李四110,其中的10,李四是屬于代收性質,收完要上交給國家的。
除了委托加工的消費稅以外,還有很多代開點代開發票時要代收個稅,大世認為這些其實也屬于代收代繳性質。
總之,代扣是我付給你時,少付,代收是你付給我,我多收。
說完代收與代扣的區別,接下來就要說說滯納金的問題了,有很多人(包括稅局的兄弟們)不清楚代扣代繳與代收代繳下,究竟扣繳人什么情況下才繳納滯納金。
一般來說,滯納金,大世的理解就是,錢在誰手上,誰就該繳滯納金,也就是說,對于扣繳人來說,如果稅款你沒有扣下來,錢在納稅人腰包里,則扣繳人就不需要繳滯納金,如果錢已經扣到扣繳人腰包里,但是扣繳人沒有交給稅務局,則就需要繳滯納金。
同樣的,對于納稅人來說,如果你的錢已經被扣繳,則不需要繳滯納金,如果沒扣,則需要補繳滯納金。
在這里,還有必要延伸下,對于扣繳滯納金的例外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定:“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規定,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雖然國稅函[2004]1199號是對總局對于行政機關扣繳個稅的批復,但現階段,全國對于個稅基本上都會采用該條,而不僅僅局限于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對于滯納金問題,個稅屬于例外情況。(注意:采用的前提是企業提出,很多企業沒有提出該文件時,就大世所知,有很多稅局還是加收了滯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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