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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代購代銷與購入再銷的方式下稅務處理有什么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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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一家提供服務的公司,只交營業稅不交增值稅。為了公司的發展,決定購銷電腦等設備。現欲為B公司代理購買一批電腦,只收取代理手續費,請問:如果只收取代理手續費是否只交營業稅,交營業稅的代理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如果通過購入再銷的方式,是否要交增值稅,沒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前如何開票交稅?要成為一般納稅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1)《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代理業,1.代購代銷貨物,是指受托購買貨物或銷售貨物,按實購或實銷額進行結算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符合以上條件的代購代銷可以按照代理業就收取的手續費交納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2)對于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但如果是經常發生,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發票。 (3)對于一般納稅人的管理,除了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 國稅發[1994]116 號 )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同時第四條規定: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權限,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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