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9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5號令),現對我省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明確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