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辦法(試行) 為夯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責,建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兩稅”)稅源管理長效機制,根據現行有關稅收征收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在紹興市級兩稅征稅范圍內擁有或使用經營性房屋(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自用或出租行為、承租房屋(土地)行為,都必須在《稅友龍版》系統中進行兩稅稅源登記。
第二條兩稅稅源登記采用申報登記的辦法。
申報登記是指納稅人通過《稅友龍版》系統的申報端口,將自用、出租、承租或轉租的房地產基本信息,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租賃合同(協議)》記載的內容,按《房屋情況登記(變更)表》、《土地情況登記(變更)表》的格式要求,自行進行登記或變更登記。納稅人申報登記完成后攜紙質《房屋情況登記(變更)表》、《土地情況登記(變更)表》、《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租賃合同(協議)》等材料到稅務分局,由稅務分局進行審核比對。
第三條市局所屬各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兩稅稅源管理工作:
(一)稅政管理一處負責“兩稅”政策的解答,牽頭組織每年兩次的“兩稅稅源”登記信息比對工作;
(二)數字財政管理中心負責《紹興市財稅局數據管理平臺》中“兩稅稅源”信息比對軟件開發維護工作;
(三)征管處負責“兩稅稅源”登記質量的考核工作;
(四)各稅務分局負責:
1.《稅友龍版》系統中兩稅稅源登記信息維護工作;負責對納稅人申報登記信息的審核確認工作,要求在出租、承租雙方稅源信息登記中“出租方名稱”、“出租方證件類型”、“出租方證照號碼”、“承租房屋(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年租金”、“承租期限”等項目登記內容必須一致;負責對出租、承租到期戶的出租和承租雙方信息的日常維護工作;負責對房地產使用狀態(出租、自用)發生變化的納稅人的稅源信息核實修正工作;
2.負責監控納稅人兩稅繳納情況,對應繳未繳的納稅人組織催報催繳;
3.負責具體實施“兩稅稅源”登記信息比對工作,對數據管理平臺推送的稅源信息進行比對核實,不能案頭核實的通過實地核查確定;權證所有人不在本地的,負責對兩稅稅源進行分片區手工臺帳管理。
4.指定專人對每月登記進入《稅友龍版》系統中的兩稅稅源質量進行復核,重點復核以下內容:
(一)土地價值是否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
(二)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否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
(三)自用地下建筑及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
(四)房屋購置環節繳納的稅金是否已計入房產原值;
(五)房屋租金、租賃期限變化情況;
(六)免稅房屋、土地用途的變化情況。
第四條各稅務分局通過比對及復核發現的錯誤信息,應在10日內通知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兩稅稅源登記的補充、修改;修改稅源信息必須經分管局長審批同意,修改信息要有書面記錄,未經審批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五條市局對各稅務分局兩稅稅源登記質量進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登記率及準確率,年度終了時列入市局對分局的考核,其中:
(一)登記率=考核期末累計登記戶數/考核期末應申報管理戶數。
(二)準確率是指土地面積、房產原值、租賃期限與房屋租金等兩稅稅源登記內容填報準確。準確率的考核采取抽樣檢查方式,對各分局當季已登記的兩稅稅源信息戶數,按5%的比例抽取樣本核查。
第六條各稅務分局審核發現納稅人申報的房屋租金或自建房計稅價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應參照房產交易基準價系統價格(最低計稅價)核定。
第七條本辦法自文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