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滬國稅流[2000]19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企事業單位轉售水、電的有關稅政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6 |
|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企事業單位轉售水、電的有關稅政問題的批復滬國稅流[2000]19號 2000.2.18 現在,不少企事業單位將一部分閑置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供其生產經營。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應的水、電、煤氣等,無法取得供水、供電等部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因此承租方對承擔的這部分增值稅額無法進行抵扣。為此,對房屋出租單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作如下規定: 1.對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電、煤氣等,并按實際用量結算價款的,應作為轉售貨物,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2.出租方與承租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電、煤氣的實際使用量結算的價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租方應如實申報銷項稅金,承租方可據此計算進項稅額。 3.出租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承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承租方水、電、煤氣的實際作用量結算價款,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出租方不按實際使用量而按定額與承租方結算水、電、煤氣等價款的,一律按“服務業一租憑業”征收5%營業稅,并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承租方不得據此計算進項稅額。閩國稅函[2007]232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出租房屋中提供水電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非供水供電單位和個人收取水電費使用票據及相關稅收政策問題評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