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關村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昨天,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等四條新政策,標志中關村“新四條”政策正式出臺。這是繼“1 6”系列先行先試政策之后,中關村在創新創業政策領域的新突破。
“新四條”亮點1 文化高新企業可減征所得稅 《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顯示:
“對中關村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支持中關村文化科技融合企業的發展。”
解讀 中關村相關負責人介紹,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不太適應文化領域企業的特點。“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范圍一旦認定,結合其他評定標準,文化企業將有一套有針對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從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享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先行先試政策。
據了解,國務院辦公廳此前印發的《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印發的《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然而,由于文化產業涉及面廣,“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尚未明確,上述政策難以落實。為增強可操作性,確保政策真正落實到位,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此次聯合發文確定在中關村開展確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的試點,進一步支持中關村文化產業的發展。
“新四條”亮點2 合伙人可用投資額抵扣所得稅 《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顯示: “注冊在中關村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解讀 據介紹,相對于公司制企業,有限制合伙制的企業能夠給普通合伙人提供較好的激勵機制,并且可以避免公司制下的雙重稅負,因此有限制合伙制在美英等發達國家的創投界頗受青睞。在國內創投界,這一形式也越來越多。給予其稅收傾斜政策,有利于壯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規模,進一步推動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從而培育和發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新四條”亮點3 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所得稅 《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顯示: “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即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 中關村相關負責人解釋,這項政策的出臺,主要是解決高校院所和企業將科技成果以“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方式轉讓和投資入股,無法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先行先試政策的問題,進一步加大對技術轉讓的支持力度,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
“新四條”亮點4 企業轉增股本個稅可分5年繳納 《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顯示: “對中關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可最長不超過5年分期繳納。”
解讀 據悉,在中關村開展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試點,給予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主要是解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可能出現股東所得股份較多、應納稅額較高、一次性納稅困難的問題,支持中關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