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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法[2009]251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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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暫行規定》的通知京地稅法[2009]251號 2009.9.28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暫行規定 為加強本市地稅系統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根據《北京市關于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稅務行政執法爭議是指本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在職責權限的界定、執法依據適用、行政執法銜接和配合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是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因發生稅務行政執法爭議提請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政府進行協調處理的活動。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開展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工作應當堅持合法、高效原則。 四、各區縣局、分局與政府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稅務行政執法爭議,應按照《北京市關于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執行。 對確需市局協調的,由區縣局、分局報請市局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協調,或由市局報請市政府或國家稅務總局進行協調。 五、各區縣局、分局與國家稅務機關發生的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各區縣局、分局應依法自行協調。自行協調后仍有爭議的,提請市局有關部門協調; (二)市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區縣局、分局提請的稅務行政執法爭議事項進行調查; (三)市局有關部門應當積極與市國稅局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并將協調結果反饋有關區縣局、分局。 六、各區縣局、分局之間發生的稅務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事項,按市局有關規定辦理。 七、本規定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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