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舉辦的“債券投資的營業稅和增值稅問題研討會”上,針對《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公告)執行中面臨的問題,多家大企業的財務、稅務經理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地稅局的有關人士展開激烈研討。中央國債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平安、交通銀行、中國石油、神華集團、中金公司、中信證券、中航工業等多家大企業的人士參加了研討會。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9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50號公告及政策解讀,規定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此規定表面上是明確了債券買賣業務應稅營業額的計算方法,實質是明確規定對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等收益要繳納營業稅。正是這一點引起了企業的強烈反響!
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介紹,債券屬于金融商品的一種,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只有金融企業買賣債券才繳納營業稅;2009年1月1日后,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買賣債券都要繳納營業稅,只有個人買賣債券才可以免征營業稅。在計稅時,按照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但是在該文件的執行中,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是否應納入計稅營業額有不同理解,執行口徑不統一,于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50號公告。
參加研討會的大企業人士對執行50號公告有以下疑問:
首先,目前市場上有大量的非金融企業買賣債券,但是50號公告只是明確了金融企業如何處理,非金融企業是否比照執行?企業人士認為,同樣的業務稅收上應公平對待為好。
其次,債券的買入價是結算價還是凈價?目前的債券交易多數是凈價交易,也有全價交易。采用凈價交易時,賣出債券的一方應獲得的持有期間的利息,是單獨計算的,價格中不含利息,但是結算價格包括凈價和利息。因此,50號公告需明確,購入價是結算價還是凈價。如果購入價指凈價,持有期間取得的購入之前應計的利息,是否還要自購入價中扣除?企業人士認為,如果是凈價交易,價格中不含利息,不應再扣除購入前應計的利息。
再次,如何理解50號公告“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此前未處理”,可有多種理解,比如賬務處理、手續變更處理等。如果理解為“此前的債券買賣沒有就持有期間的利息繳納營業稅的應納稅”,那么追溯期是多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對此,企業人士認為,要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就應從政策上扶持債券市場的發展。對債券買賣業務中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征收營業稅,將縮小債券交易規模,不利于債券市場發展。因此,從鼓勵債券市場發展的角度,希望對買賣債券免征營業稅。如果不能對債券買賣的價差全部免稅,可將債券的價差分為轉讓所得和利息兩部分,對轉讓所得征稅,對利息收入免稅。
企業人士還建議,財稅部門在制定、修改稅收政策時,應廣泛聽取行業部門、納稅人的意見,使稅收政策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以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和納稅人的納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