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個人住房交易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若干解讀
1、我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認定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廈國土房[2014]312號文規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需同時滿足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二項標準。
2、個人轉讓購買的住房,營業稅的優惠政策是什么?其中購買房屋時間和出售房屋時間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規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個人轉讓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房屋時間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時間確定;個人轉讓購買的二手住房,購買房屋時間按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上述各類住房的出售時間,以售房者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向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申報的時間(收件時間)為準。
3、個人出售住房雖有增值的,但只要產權人住滿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是否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政策?
答:個人出售住房雖有增值的,但只要產權人住滿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產權人必須向代征人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聲明,經代征人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審核,符合上述條件可直接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凹彝ノㄒ簧钣梅俊笔侵冈谕皇?、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在受理已婚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時,同時審核夫妻雙方的產權情況,如果戶籍在福建省內其他地市的,應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戶籍所在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產證明,否則不予按“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福建省外戶籍的產權個人或者外籍人員,在審核其(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交易的房產是否為在廈門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礎上,要求當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內其他地區未擁有房屋產權的書面聲明,否則不予按“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購買住房現行契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按1.5%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該政策中普通住房的界定標準為:購買一手住房交易合同備案時間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的(含8月15日),執行普遍住房新認定標準;二手住房交易中,售房者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向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申報的時間即“收件時間”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的(含8月15日),申報存量房交易稅收時執行普通商品住房新認定標準。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