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基本情況
某裝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主要承接各類裝飾工程的施工。在當地裝飾工程市場小有名氣,平時能夠正常申報納稅,但每年申報的工程結算收入并不多。
2.評估分析
通過分析財務報表等信息,稅收管理員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幾個疑點:
(1)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財務報表,年度報表反映2009年全年業務收入僅為288907.03元,由辦稅服務廳代開門市發票金額為1292329.8元,與申報信息中已開發票的收入存在較大差異。
(2)該公司所有申報的收入均為“公裝”業務,均由辦稅服務廳代開了門市發票。并沒有“家裝”業務收入申報納稅記錄。評估人員在進行外部信息采集時,有針對性地調查了幾個物業小區,通過個別物業公司提供的裝飾裝修記錄顯示,僅某嘉園小區內2009年由該單位裝修的就有5戶。
(3)通過對物業小區的外部信息調查顯示,該單位2009年為某嘉園小區的業主裝修5戶,雖然沒有裝修金額,但5戶的裝修費用理應超過2009年財務報表反映的全年收入29萬元。從主管部門反饋信息來看,該公司承接的家庭裝飾、裝修業務不只是某嘉園小區的5戶。該公司承接的私家裝飾、裝修業務收入納稅申報有待核實。
(4)在對當地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項目跟蹤管理時,掌握到該公司承接了某世紀名城和某明珠花苑兩個樓盤共5間樣板房的裝修業務,這兩個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支付裝修款82萬元。
針對上述疑點問題,在評估小組反復分析后,無法將疑點逐一排除。針對案頭分析的疑點,評估人員擬定了《納稅評估工作底稿》和《納稅評估分析情況表》,報管理分局批準,選定該公司為納稅評估對象,并決定對其終點問題實施稅務約談。
3.稅務約談
通過約談,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解釋該公司2009年度從4月份開始才正式聘用會計記賬,10月份又換了一名會計,以前會計只簡單記了流水賬,相關原始會計憑證裝訂保管不全,財務報表上的數據是有出入。鄭某坦言,其本人對稅法不是很了解,該公司確實只就開發票的部分進行了申報,按照裝修行業的潛規則,如果要繳稅,合同上都注明了由業主承擔,所以沒有對私家裝修收入進行申報納稅,希望納稅部門加強輔導,促其公司管理更加規范。
4.實地核查
為了掌握該公司的業務收入詳細情況,主管稅務機關組織人員進行了實地調查核實。核查中發現,該公司財務人員提供的會計憑證殘缺不全,財務人員交接期間賬務處理混亂,各種施工材料 采購單據均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材料入庫單、材料領用單上只有領用人員一個人的簽名,臨時雇工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發票,施工成本難以查實。該公司財務人員提供了已填開的收據3本、2009年度總賬和明細分類賬共4本,工程驗收結算單據22份,施工合同21份、設計合同12份。通過對該公司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同和結算單據的比對分析的基礎上,評估人員到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業務關聯單位進行了調查印證,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該公司承接的“私裝”業務工程結算價款全部通過法定代表人鄭某的愛人的私人銀行賬戶結算,在公司銀行賬戶上未進行反映。
(2)該公司于2009年2月14日與X鎮人民政府訂立裝修施工合同,由該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負責鎮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的裝修,建筑面積 123.66平方米,工程總價款231447.61元,工期從2009年2月14日開工,至2009年3月14日竣工。工程竣工后一星期內驗收,驗收合格后一星期內付款50%,余款年底前付款。至2009年底,該公司已取得全部工程款,但鎮政府等待審計部門的結果,未要求該公司開具發票,未進行納稅申報。
(3)該公司(以下簡稱乙方)2009年8月31日與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訂立裝修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一次性以包干的形式部分包工包料給乙方設計施工,為甲方開發的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的辦公房進行室內外裝修,預算工程款計人民幣5286948.12元,乙方按預算單價不變予以施工,項目完工后按實際工程量結算。甲方不直接支付現金給乙方,甲方自愿將X世紀花苑在建房產用于抵償乙方的裝飾工程款。具體房型房號由乙方自由選擇。工程工期從2009年9月1日開工,至2009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后工程款扣保證金5%,保質期一年六個月期滿后七日內付清。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合同的部分條款發生了變化,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裝飾材料進行了自行采購,工程結算價款最終以6套房產的首付款抵頂。2009年12月,甲方與乙方以按揭的形式將X世紀花苑6套房產的產權所有證書辦至乙方公司股東(公司投資人:鄭某)名下,(房號為1001-1003、901-903,產權證書編號為328974-328976、328977-328979),后期按揭貸款由鄭某償還,乙方與中國X銀行某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金額2100000元。根據同期同類市場銷售價格,首付款703000元甲方開具了銷售不動產預收款收據,甲、乙雙方均無現金流,乙方未作財務處理也未進行納稅申報。
(4)該公司2009年共與某嘉園胡某等5位業主訂立裝修合同,承接5幢別墅的裝修,合同金額分別為156898.91元、224642.70元、402643.12元、265432.10元、332464.0元,實際取得價款1382080.83元。該公司2009年為其他住宅小區的12位業主提供私家裝修業務,合同金額1687850.40元,實際取得結算價款1684800.00元。該公司未進行納稅申報。
(5)該公司2009年為柳某等12人提供裝修設計勞務,合同金額141000元,實際取得價款141000元。該公司未進行納稅申報。
(6)該公司2009年承接了X花苑和X明珠花苑兩個樓盤共5間樣板房的裝修業務,合同金額82萬元,實際取得價款82萬兇。該公司未進行納稅申報。
以上共少計收入4962328.44元。
5.評定處理
通過約談和實地核查,該公司“高稅負”的謎底終于揭曉,評估小組經過討論,作出了以下處理意見:
(1)該公司少計收入的部分,應補繳營業稅151689.85元,其中提供裝飾、裝修勞務少計營業額為3136528.41元(231447.61 703000 1382080.8 820000),應按建筑業補繳營業稅144639.85元(3136528.41×3%)、提供裝修圖紙設計勞務收入少計營業稅141000元,應按服務業補繳營業稅7050元(141000×5%)。應補繳營業稅合計為151689.85元。
(2)該公司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7584.49元(151689.85×5%)、教育費附加4550.70元(151689.85×3%)。
(3)該公司應按建筑安裝合同補繳印花稅2822.50元(9408326.96×0.3‰),應按設計合同補繳印花稅70.50元(141000×0.0005),對已辦理按揭的6套房產與銀行訂立的借款合同應補繳印花稅105元(2100000×0.00005)。
(4)該公司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以及該省有關規定,該公司2009年度應稅收入額為6254649.24元(4962328.44 12923266.8),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25%=6254649.24×10%×25%=156366.231元。該公司2009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32308.02元,少申報企業所得稅124058.21元。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甲方與乙方以按揭的形式將X世紀花苑6套房產的產權所有證書辦至乙方公司股東鄭某的行為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該公司應代扣代繳股東鄭某應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40600元(703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