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高新企業的“營業外收入”中核算的政府補貼收入,如金融機構落戶補貼、職場購置補貼、政府扶持項目補貼、政府招商引資項目補貼、政府金融創新獎勵等補貼收入等,是否繳納營業稅?如果免稅需要審批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問題所述的“政府補貼收入”,如金融機構落戶補貼、職場購置補貼、政府扶持項目補貼、政府招商引資項目補貼、政府金融創新獎勵等補貼收入等均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免稅項目是指發生的業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但根據相關政策可以享受免稅,而問題所述的幾種收入不屬于征收范圍,不需要審批。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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