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照國家及省統計部門關于工資總額的有關內容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一)列入工資總額計算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用人單位工資總額還應包括以下項目:
1、企業銷售人員的工資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資按提取額計算;
2、企業單位職工年終結算的獎金;
3、企業發給職工的保健津貼(除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學校發給本校教師的超課時講課費,教師節發放的現金;
5、單位一次性發放或按月發放給職工的旅游費、保險費、午餐補貼、過節費、勞務費、通訊費等,只要屬于勞動報酬性質并且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統計為工資的;
6、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養老統籌、失業保險、醫療和大病統籌、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
7、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發放的現金或實物;
8、以工會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除現行制度規定不應計入工資的勞保福利費和勞動保護費項目外);
9、由職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補貼和按月發放的補貼;
10、單位在不減輕對職工個人應負的責任之外為職工購買的人身保險(最終受益人是職工個人),單位為個人買的國庫券、債券等;
11、證券公司的“襄理”工資(即證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續費支付給受理委托交易的員工的工資);
12、由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費用,如電話費、服裝費等;
13、職工未按有關規定休假,單位支付給職工的補貼;
14、實行企業年薪制的經營者年終兌現的工資或獎金;
15、其它按有關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
(二)不列入工資總額計算繳費基數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給職工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如:因某項工作完成出色,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發給單位的先進單位獎、先進個人獎。
2、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職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如:單位為職工建立的養老、住房、醫療等個人帳戶的基金、部分單位對辦公用品、醫療費等費用實行包干,并發給職工個人。
3、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4、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砂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專門工作報酬。金融單位發給出納、會計人員的點鈔風險補貼、風險獎金;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媒體、報社部門發給工作人員的稿費;郵電部門支付的報刊代辦發行費。
6、按規定出差應報銷的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如:單位給下鄉鍛煉、脫產學習,到基層單位參加扶貧解困的人員發給一定的補助。
7、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8、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如:年終按集資額發給職工的紅利或勞務費等。
9、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按國家規定支付給職工的醫療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
10、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1、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12、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13、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三、幾個具體問題
(一)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除單位繳納部分的5%可不列入繳費工資基數外,其他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應全部納入繳費工資基數。
(二)企業單位的應付福利費應按工資總額的14%提取,并按規定的使用范圍開支。凡是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統一發放(包括超比例提取應付福利費部分)給單位職工個人的均計入繳費工資范圍。
(三)工資總額應按報告期實發數統計,即報告期內實際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包括應發未發或已計提而未支付的工資。但在具體發放職工工資時,包括單位為職工代扣項目的發放工資數應全部計入繳費工資范圍。
本通知從2005年元月起試行,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調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