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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發[2009]32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意見(試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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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蘇地稅發[2009]32號 發文日期:2009-03-03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意見(試行)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工作,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征管實際,現就目前涉及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明確如下意見: 一、優惠政策的管理分類 堅持依法治稅和優化服務的管理要求,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分為審批類優惠、自行申報優惠和備案類優惠管理。 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自行申報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業以及稅收優惠項目中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免稅收入。 除以上實行審批管理、自行申報管理的稅收優惠事項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后,按備案類優惠進行管理。除另有規定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實行每年登記備案;非持續發生的備案類優惠事項,在每次發生后即時登記備案。 二、優惠政策的管理要求 (一)納稅人享受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享受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納稅人享受自行申報優惠的,應于優惠事項發生的預繳申報期或年終匯算清繳期內,隨同申報表附報相關資料,自行申報。 (三)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資料,提請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在登記備案出具書面告知書后,由納稅人執行。 (四)企業所得稅各類優惠政策的申請、受理、審批、備案的管理及實施程序,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43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蘇地稅發[2006]43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優惠政策的管理權限 本著減少審批環節、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的原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權限,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授權省級稅務機關審批、備案的事項外,具體管理權限由各省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四、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的新舊銜接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屬延續原稅法規定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如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優惠,在國家新的管理辦法尚未下發前,暫按原有辦法的管理程序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屬延續原稅法規定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如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總局、省局新的管理辦法已下發,按照新的管理辦法執行。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凡政策明確過渡執行期限的稅收優惠,繼續執行到優惠期滿。對以前年度已經履行過審批程序,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審批事項,不再重復審批,主管稅務機關納入備案管理;對2008年新發生的,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原實行一次性審批的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應納入備案管理。 五、關于備案時限和備案資料的規定 (一)備案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要在規定時間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按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稅收優惠中明確規定可在年度中間享受的優惠事項,納稅人可即時辦理備案手續。 2008年度稅收優惠事項的備案辦理,截止時間為2009年5月31日。 (二)納稅人提請備案應報送下列資料: 1、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附件1-1)。列明享受優惠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其他各類備案資料詳見本通知附件2.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及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六、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優惠的,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報而自行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企業所得稅優惠是稅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加強稅收優惠的管理,對于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核實稅基,做好組織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要求劃分審批類稅收優惠、自行申報稅收優惠和備案類稅收優惠,不得違規擴大稅收優惠審批范圍。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優惠的審批、備案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可通過網站、報刊、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八、各地要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稅收優惠統計與臺帳管理制度。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 件: 1-1:《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及填表說明 1-2:《稅務資料受理回執》 1-3:《補正資料告知書》 1-4:《稅務事項登記備案告知書》 2:稅收優惠項目(一)法定優惠附報資料、(二)執行到期優惠附報資料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下 載:zip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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