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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1998]93號 關于繼續免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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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免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全文失效]財稅[1998]93號 1998.6.9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34號),本法規自2006.3.30起自動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政策規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經到期。現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決定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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