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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0]10號 我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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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發文日期: 1990-01-17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國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蘭堡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我國外交部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分別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89年12月27日互致照會確認雙方已完成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據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將自1989年12月27日開始生效,在巴基斯坦方面,從1990年7月1日起執行;在我國,對支付給或賒欠非居民的款項源泉扣繳的稅款,從1990年7月1日起執行,對其它稅收,從1990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協定文本,業經我局于1989年11月28日以(89)國稅外字第346號文檢發給你局。請切實貫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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