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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財稅政[2011]8號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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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11]8號 2011-4-14 財稅系統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一)減免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稅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當年度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3.當年度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4.當年度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我市當期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指通過出讓、轉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總費用,包括土地購置費和有關稅費等。 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等。 宗地容積率依據規劃、國土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確定,納稅人無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應根據宗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實際建筑面積與該宗土地面積之比確定。 三、廢止文件內容 市財政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三[1989]31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財稅三[1988]35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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