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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8]60號 關于貧困縣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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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貧困縣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全文失效] 財稅字[1998]60號 1998-04-01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3年第16號),本法規自2003.1.31起自動失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1994年稅制改革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企業繼續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38號)[全文失效]中的優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執行期滿。 為支持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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