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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信箱專家觀點[2019年第一期]
     發布時間:2019/11/26    來源:   閱讀次數:1565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信箱專家觀點[2019年第一期]

      特別提示

      針對近期專家信箱收集到執業人員提出的專業問題,結合執業質量檢查發現的問題,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邀請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進行相應解答。

      本專家解答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機構;不能替代相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等,僅供參考。

      會計師事務所及從業人員在執業中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風險導向原則以及實際執業情況做出職業判斷,搜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能照搬照抄。

      問題1:函證的內容包括哪些?

      解答:注冊會計師可以在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基礎上,確定函證的內容、范圍、時間安排和方式。

      函證的內容一般涉及下列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發生額、可用余額、重要合同信息、重要交易信息等):(1)銀行存款;(2)交易性金融資產;(3)應收賬款;(4)應收票據;(5)其他應收款;(6)預付賬款;(7)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8)分類到其他流動資產的金融資產(如一年內到期的委托貸款等);(9)債權投資(含一年以上到期的委托貸款等);(10)其他債權投資;(11)長期應收款;(12)長期股權投資;(13)其他權益工具投資;(14)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15)短期借款;(16)交易性金融負債;(17)應付賬款;(18)應付票據;(19)預收賬款;(20)其他應付款;(21)長期借款;(22)保證、抵押或質押;(23)或有事項;(24)關聯方交易;(2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等。

      問題2:函證有哪幾種方式?各種方式的主要關注事項有哪些?

      解答:函證的方式一般包括:郵寄、跟函、電子形式函證(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直接訪問網站等)等方式。

      1.郵寄方式。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審計人員必須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方的聯系方式后,獨立寄發詢證函,并確保回函直接寄到審計人員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辦公地址。例如,直接在郵局投遞或獨立使用快遞公司,不應由被審計單位人員代發函證,也不應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郵遞設施、系統等發出函證。

      2.跟函方式。跟函,是指審計人員獨自或在被審計單位員工的陪同下親自將詢證函送交被詢證者,在被詢證者核對并確認回函后,親自將回函帶回的方式。如果審計人員認為跟函的方式能夠獲取更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該方式發送并收回詢證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詢證者要求審計人員跟函時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同,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遞交函證、交流信息、取得回函等環節不得由被審計單位員工替代執行。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3.電子形式函證。如果審計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通過電子形式發送詢證函,在發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審計人員發送電子形式函證的被詢證人員,應是與被審計單位業務往來密切的人員,可以查詢到被詢證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業務往來郵件,以確認其身份的真實性,并核實被詢證人員郵箱后綴等信息與其所在單位是否存在關聯。此外,應要求被詢證人員必須使用與被審計單位有日常業務往來的郵箱將回函郵件直接回復到審計人員等。

      無論采用哪種函證方式,審計人員均應將反映控制函證收發全過程的相關工作記錄和外部證據完整地保存于審計工作底稿之中。

      問題3:一般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實施銀行函證?

      解答: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規定,可以不對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的情況通常應具備兩個條件:(1)有充分證據表明該銀行賬戶相關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2)有充分證據表明與該銀行賬戶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這兩個條件,實務中很難完全滿足。因此,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執業規范都要求對所有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序。在極少數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直接獲取到某銀行賬戶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重大錯報風險很低的充分證據,進而判斷該銀行賬戶可以不實施函證程序,則必須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清楚記錄職業判斷過程、相關原因理由及已執行的除函證之外的審計程序。

      例如,在對某大型企業審計時,審計項目組檢查了被審計單位的納稅專戶期末余額的相關證據,獲取了稅務機關相關文件以及與該銀行賬戶相關的其他文件,了解到納稅專戶是專門用于存入用于納稅款項并上交稅金的賬戶,不能通過轉賬支票向外轉出資金,不能進行除上繳稅款之外的其他資金劃付業務。審計項目組通過網銀查詢該賬戶余額和發生額,與銀行日記賬的余額及發生額核對一致,實際發生額與稅收繳款書等憑單記載的合計金額一致。同時,審計項目組關注到該企業納稅專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余額遠遠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因此,注冊會計師判斷該納稅專戶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可以不實施銀行函證程序,并在審計計劃和貨幣資金審計工作底稿中對判斷理由及已執行的審計程序進行了記錄。

      問題4:對滿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決定不實施函證的銀行賬戶,可以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解答:對滿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規定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決定不實施函證的銀行賬戶,可執行的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實施充分的風險評估程序,充分說明不實施函證的理由以及獲取的支持該理由的相關證據,并詳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2)獲取該賬戶截止到年末的銀行對賬單和次年1月銀行對賬單以及相應期間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期末余額,對大額、重要未達賬項實施審計,確定其合理性和期后收付款記錄等情況;

      (3)實地查看該賬戶電子銀行網上記錄,核對相關信息與企業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所查閱的信息,應取得查看記錄截屏,并記錄查看過程,由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出納員、被審計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4)獲取被審計單位信用報告,檢查該賬戶是否存在銀行借款、質押、擔保等相關信息;

      (5)根據銀行對賬單和銀行日記賬,并結合存貨、往來款項、銷售等重要項目合同協議相關資料,雙向檢查該賬戶大額發生額。

      除上述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結合總體風險評估來確定其他適當的審計程序。

      問題5:客戶的網銀信息查詢能不能替代銀行函證?網銀查詢能否實現函證需要實現的審計目的?

      解答:目前,有部分事務所認為網銀查詢信息足以證明銀行存款的真實性。他們認為在客戶的網銀系統上,存款的余額和發生額是唯一的、歷史的、不可改變的,不管以哪臺電腦登錄、不管是誰來登錄、不管在哪里登錄、不管是什么時候登錄,結果都是一樣的。因此,可以真實完整的反映客戶該賬戶的相關信息。

      對此,需要重點提示的是,網銀查詢獲取的相關信息有限,銀行函證的內容不僅包括銀行賬戶余額,還包括銀行借款、已注銷銀行賬戶、委托借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信用證、未履行完畢的外匯買賣合約、銀行托管的有價證券或其他產權文件、未到期銀行理財產品等重要信息,同時還需要銀行對預留印鑒進行核對。網上銀行查詢可以作為銀行存款審計程序的一部分,不能完全替代銀行函證程序,不能完全實現函證程序需要實現的審計目的。同時,注冊會計師利用企業網銀執行查詢時,還需要確保登錄的是真實有效的網銀系統。

      問題6:銀行詢證函中企業無相關記錄的事項,詢證函應如何填列?

      解答:實務操作中,各銀行對銀行詢證函中企業無相關記錄事項的填寫要求各不相同。有的銀行要求無相關事項,必須劃線,否則不接受函證,有的銀行直接在劃線處直接回復“不詢”。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對無相關函證事項填寫要求也不盡相同,無借款、擔保等事項,有的要求無相關事項不能劃線(必須空著,劃線視為不對相關事項實施函證),有的認為必須劃線,未劃線視為不規范,存在缺陷等。銀行詢證函應按照審計準則規定內容,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16]13號)的要求填寫。對于銀行詢證函中企業無相關記錄的事項,可以填寫“本公司記錄中無此項,請貴行確認”,或者填寫“無”。如函證結果不能達到審計目標,還需要補充實施或有事項等其他審計程序。

      問題7: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時,未對函證的收發進行控制,也未在底稿中保留收發函的控制記錄,是否恰當?

      解答: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當實施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二)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三)設計詢證函,包括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詢證者直接向注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發出詢證函并予以跟進,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

      據此,注冊會計師為確保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應對函證收發實施控制,對函證收發控制的相關證據如快遞單、信封或跟函記錄等應保留在工作底稿中。如果未對函證的收發進行獨立控制并在底稿中保留收發函的控制記錄,函證程序和審計底稿記錄存在瑕疵,應重新執行函證程序或者其他相關替代審計程序。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更多會計師事務所開始統一使用函證中心或類似的系統控制措施統一實施函證收發管理。在此情況下,相關控制證據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函證中心或類似的控制系統安排適當人員統一管理,以便調取審驗。

      問題8:如何對銀行存款函證收發實施控制?

      解答:銀行存款函證收發必須由審計人員控制,實施的相關控制程序至少應包括:

      (1)做好函證收發記錄,記錄函證收發方式、時間及過程。

      (2)如果審計人員親自前往銀行函證,應提請被審計單位出具單位介紹信,需注明前往某地某處進行函證,并復印留存在底稿中,要求被審計單位陪同人員在介紹信復印件上簽字。審計人員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審計人員通常應編制親往函證工作記錄或類似工作底稿,記錄上述程序的執行過程和結果。

      在現場實施函證時,應觀察處理詢證函的人員是否按照處理函證的正常流程認真處理詢證函。例如,該人員是否在其計算機系統或相關記錄中核對相關信息。審計人員應在親往函證工作記錄中記錄跟函時間、函證人員信息、銀行地址、銀行接待人員姓名、職位、電話及員工卡號等信息,并對函證、函證人員和銀行拍照留存。涉及異地親往函證,還應將差旅費證明資料的復印件等留存在底稿中。

      (3)如果以快遞方式收發函證,審計人員應獨立寄發詢證函(例如,直接在郵局投遞或獨立使用快遞公司),不應由被審計單位人員代發函證,也不應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郵遞設施、系統等發出函證。審計人員應記錄收發函證的快遞時間、快遞公司和快遞單號,在底稿中保存發出函證的回執和收到函證的快遞信封或其他有效單據,將快遞單據原件放入底稿中。注冊會計師還應核對收到的回函與注冊會計師發出的詢證函是否為同一份函證,核對回郵信封或快遞信封中記錄的銀行名稱、地址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名稱、地址一致,核對回郵信封上寄出方的郵戳顯示發出城市或地區是否與被詢證銀行的地址一致。

      問題9:在檢查中發現,對于銀行存款科目的審計,注冊會計師往往只是直接實施函證程序,而忽視了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有哪些跡象表明銀行賬戶可能存在舞弊風險?

      解答:以下跡象可能表明銀行存款可能存在舞弊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被審計單位的貨幣資金余額較大且與企業規模不相符,同時借款余額巨大,或者新增借款且承擔高額利息,明顯缺乏合理的商業理由;

      (2)大額貨幣資金長年沉淀于活期賬戶,缺乏流動;

      (3)存在長期或大量銀行未達賬項;

      (4)受限銀行存款占比較高;

      (5)被審計單位與銀行簽署特殊的集團現金管理協議或其他類似協議;

      (6)被審計單位的利息收入與銀行存款規模不匹配;

      (7)被審計單位開立的銀行存款賬戶不符合通常可理解的邏輯;

      例如,被審計單位大額收支頻繁的銀行賬戶所在的開戶行距離被審計單位路途遙遠,并且未開立網銀;被審計單位在業務經營所在地以外的區域開設多個銀行賬戶,且收支頻繁;被審計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的數量與類似規模的企業開立的銀行賬戶的數量差異較大,且缺乏合理原因;

      (8)被審計單位不能提供銀行對賬單或提供的銀行對賬單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風險;

      例如,銀行對賬單顯示通常對公賬戶不會包含的信息,如“積分”信息;銀行對賬單的格式存在可疑之處,編號重復或不連續,或者同一對賬單或不同月份的對賬單字體不一致;銀行對賬單顯示的賬戶余額及發生額存在可疑之處,如被審計單位定期存單標識為到期自動本息合計轉存,在所審計期間定期存款已經到期,應該按約定將本息合計金額再結轉下一期定期存款,但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對賬單顯示的存款金額仍是最初存入的本金余額。

      對于已確認的銀行詢證函,也需要注意可能存在舞弊風險。例如,被審計單位在銀行詢證函上的簽章多數情況下是被審計單位的公章,并不是被審計單位在銀行預留的印鑒;銀行詢證函的銀行確認章存在錯別字;銀行詢證函的銀行確認章的業務性質不符合函證業務特征,如“收訖”、“轉訖”等;銀行詢證函的銀行確認章的字體異常、字間距異常等;銀行的印章一般為三角形章、方形章、橢圓形章等形狀,注冊會計師應核對其是否與銀行對賬單等單據上該銀行加蓋的確認章一致。

      問題10:對定期存款需要實施哪些審計程序?

      解答:對定期存款的審計,一般應考慮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1)向管理層詢問定期存款存在的商業理由并評估其合理性;

      (2)獲取定期存款明細表,檢查是否與賬面記錄金額一致;存款人是否為被審計單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質押或限制使用;同時,應獲取企業信用報告,核對是否存在定期存款質押或其他受限情況;

      (3)在監盤庫存現金的同時,檢查定期存款憑據。如果被審計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有大額定期存款,基于對風險的判斷,應考慮選擇在資產負債表日實施監盤,即檢查定期存款相關單據;

      (4)對未質押的定期存款,檢查開戶證書原件,以防止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復印件是未質押(或未提現)前原件的復印件。在檢查時,還要認真核對相關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額、期限等,如有異常,需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5)對已質押的定期存款,檢查定期存單復印件,并與相應的質押合同核對。對于質押借款的定期存單,關注定期存單對應的質押借款有無入賬,對于超過借款期限但仍處于質押狀態的定期存款,還應關注相關借款的償還情況,了解相關質權是否已被行使;對于為他人擔保的定期存單,關注擔保是否逾期及相關質權是否已被行使;

      (6)結合銀行函證,函證定期存款相關信息,如賬戶信息、存期、利率水平,設定抵押情況等;

      (7)根據前述對管理層定期存款商業理由及其合理性的詢問,取得管理層對定期存款持有意圖的聲明,進而結合財務費用審計,測算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斷是否存在體外資金循環的情形;

      (8)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已提取的定期存款,核對相應的兌付憑證等;

      (9)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及附注中對定期存款是否充分披露,以及是否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進行了恰當的分類。

      問題11:如果對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不含外幣賬戶)的完整性存有疑慮,應當如何實施審計程序?

      解答:審計中,如果對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的完整性存疑,可以參考中注協《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12號——貨幣資金審計》,考慮實施如下審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并評價被審計單位開立賬戶的管理控制措施;

      (2)了解報告期內被審計單位開戶銀行的數量及分布,與被審計單位實際經營的需要進行比較,判斷其合理性,關注是否存在越權開立銀行賬戶的情形;

      (3)詢問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相關人員,如出納等,了解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注銷等情況。必要時,獲取被審計單位已將全部銀行存款賬戶信息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書面聲明;

      (4)注冊會計師親自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查詢并打印《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以確認被審計單位賬面記錄的銀行人民幣結算賬戶是否完整;

      (5)結合其他相關細節測試,關注原始單據中被審計單位的收(付)款銀行賬戶是否包含在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內。

      問題12:對被審計單位外幣銀行賬戶的完整性存有疑慮,應當如何實施審計程序?

      解答:一般情況下,銀行開立賬戶清單無法涵蓋企業外幣銀行賬戶,因此對企業外幣銀行賬戶完整性往往是審計的一個難點。對此,我們首先應該從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境外收支業務的角度出發,從根本上判斷存在外幣銀行賬戶的可能性。

      其次,從國家管理層面來看,目前國內對于外匯交易以及外幣賬戶的管理較為嚴格,《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規定,企業申請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外幣賬戶等均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同時,根據《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1]184號)第十條規定,一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外匯結算賬戶,在同一家銀行開立不同幣種的賬戶視同一個賬戶管理。對于年度進出口總額1000萬(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允許其開立2-3個賬戶,但企業的所有結算賬戶必須合并計算賬戶最高限額。

      最后,從審計技術層面來看,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于被審計單位外幣銀行賬戶的完整性存在重大疑慮,或評估認為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較高,除上述“問題11”中提及的程序外,還可以考慮進一步實施如下審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結合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中了解到的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情況,瀏覽被審計單位外幣銀行賬戶的開戶情況,報告期內的外幣交易明細,評價管理層披露的外幣銀行賬戶的數量、開戶地點、外幣交易規模等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涉及外幣的業務的規模,收付款趨勢一致;

      (2)向負責保管網上銀行密鑰(U Key)的人員獲取被審計單位開通網上銀行的賬戶清單,實地觀察該人員登錄被審計單位網上銀行,打印相關銀行開立的所有銀行賬戶清單,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提供的信息進行比較,以檢查其完整性;

      (3)結合其他相關實質性測試,例如外幣利息收入銀行進賬單顯示的銀行賬戶是否包含在注冊會計師已獲取的外幣銀行賬戶的清單內;以及報告期內匯兌損益金額是否與管理層披露的外幣賬戶和業務規模匹配;

      (4)如果在實施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消除相關疑慮,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與被審計單位人員一同前往被審計單位所在地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現場查詢被審計單位的外幣銀行賬戶情況;

      (5)如果識別出管理層未披露的外幣銀行賬戶,注冊會計師需要向管理層了解未披露的原因,評價相關原因的合理性,是否顯示存在舞弊或舞弊嫌疑,是否應當向治理層報告這一事項,以及這一事項對于審計業務或審計意見的影響。

      問題13:在對銀行存款實施審計時,是否能僅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所有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查詢,來實現對被審計單位銀行賬戶完整性的確認?

      解答: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原則上可以查詢到被審計單位所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但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情況造成查詢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

      (1)某些銀行沒有及時更新該系統,導致查詢得到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有的已注銷的賬戶可能在該系統中反映為沒有注銷,有的新開賬戶在該系統中可能沒有反映;

      (2)保證金賬戶、定期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協定存款賬戶、協議存款賬戶、驗資臨時賬戶、集團財務公司賬戶、信用社賬戶、外幣賬戶等不在該系統中反映;

      (3)人行清單顯示的賬戶明細與報告主體銀行明細賬賬戶明細分類不盡一致。例如:人行清單可能只顯示到一級賬戶,但實際上客戶在該賬戶下可能有多個子賬戶,人行清單則未能完全顯示。因此,注冊會計師還應執行函證、抽樣核查收付款憑證等其他程序來驗證銀行賬戶完整性。

      同時,還要注意的是,如果銀行拒絕協助查詢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或者稱無法實施查詢,注冊會計師應在工作底稿中詳細記錄與銀行溝通的全過程,并對所有在報告期內曾與客戶有過業務關系的銀行實施函證;查閱客戶的公章使用登記,檢查其中是否有使用公章申請開戶的情況,如有,檢查該賬戶是否已列入客戶提供的銀行賬戶清單。

      問題14:如何保證電子回函的有效性,如何證明回函的人是所函證單位的授權回復人?

      解答:審計人員通常可采用如下程序增強電子回函的可靠性、有效性:

      (1)核實回復人身份。通過業務合同(如有)獲得授權回復人相關信息,通過業務活動往來郵件確認有權回復人的郵箱地址。如果客戶有官方網站,還可通過官網核實相關郵箱的后綴等問題。當被詢證者通過電子郵件回函時,審計人員可以通過郵件顯示的電話信息聯系被詢證者,確定被詢證者是否發送了回函,并做好電話詢問記錄。必要時,審計人員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2)僅使用審計人員的事務所郵箱發出并收回電子函證;

      (3)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考慮聘請信息系統專家協助確認電子回函的有效性。

      問題15:銀行存款審計程序中實施銀行對賬單和銀行日記賬雙向核對是否必要?

      解答:一般情況下銀行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當存在管理層舞弊時,會出現管理層為了特別目的隱藏個別銀行記錄的情況,且一般情況下被隱藏的記錄均屬于會影響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重要事項。通過銀行對賬單和銀行日記賬的雙向核對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發現此類重大風險。需要注意的是,審計人員通常應直接從金融機構獲取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對賬單,避免銀行對賬單被非法篡改。

      問題16: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復核需要執行哪些審計程序?

      解答: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復核,一般可以考慮執行如下審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獲取被審計單位期末所有未銷戶的銀行賬戶的對賬單和余額調節表;

      (2)關注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的內部控制程序,復核所有銀行賬戶余額調節表編制是否正確。核查余額調節表上的對賬單余額是否與對賬單記錄一致,核查余額調節表上的賬面金額與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明細賬上各個賬戶余額是否一致;

      (3)重點核查未達賬項,明確其性質。對重要的未達賬項,均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進行記錄,并按照性質分別匯總。如對于企付銀未付款項,核查被審計單位付款的原始憑證,并核查其是否已在期后銀行對賬單上得以反映;在核查期后銀行對賬單時,就對賬單上所記載的內容,如支票編號、金額等,與被審計單位支票存根進行核對;對于企收銀未收款項,審核被審計單位收款入賬的原始憑證,并核查其是否已在期后銀行對賬單上得以反映等;

      (4)對長期存在的未達賬項,應將其作為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舞弊的跡象予以特別關注。了解此類未達賬項長期存在的原因,獲取相關依據。

      問題17:審計中,如何對被審計單位的電子商業匯票進行查詢?網銀查詢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解答:目前,通過商業銀行的網銀,只能查詢與該商業銀行有關的電子商業匯票,即開票人/持票人通過在該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實施過票據行為的電子商業匯票,例如出票、收票、背書、被背書等。因此,如果被審計單位同時通過多個商業銀行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則需要通過每個商業銀行的網銀分別實施查詢。網上查詢程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包含但不限于):

      (1)在資產負債表日驗證被審計單位在該日實際持有的應收電子商業匯票余額。相當于對紙質商業匯票的實物監盤程序,可以作為對函證程序的補充;

      (2)驗證被審計單位在報告期內開出的電子商業匯票金額及期末應付電子商業匯票余額,可以作為銀行函證程序的補充或者替代程序之一;

      (3)驗證被審計單位在報告期末已背書未到期和已貼現未到期電子商業匯票余額,作為函證程序的補充或者替代程序之一。

      審計實務中,建議查詢時所有指令由被審計單位來操作,并注意觀察被審計單位網上查詢的整個操作過程,比如是否輸入正確的商業銀行官方網址;建議將被審計單位輸入的查詢網址記錄下來或截屏保存,在不使用被審計單位網絡的環境下,輸入查詢網址進行驗證;確認被審計單位是否使用商業銀行的專業版應用程序,或使用商業銀行配置的USB KEY和數字證書,通過登錄商業銀行的官方網址或直接致電銀行予以查證。

      問題18:由于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太低,所以不實施銀行函證程序,這項理由是否合適?

      解答:函證程序是必要的審計程序之一,是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的重要審計證據,審計業務收費低不能作為不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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