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9
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我省順利實施,現將有關發票銜接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除原地稅機關監制的用于交通運輸的冠名發票外,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必須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不得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截止2013年7月31日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下列發票應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一)從事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未使用完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自開)》。
(二)原繳納營業稅的業務全部轉為增值稅應稅服務,不再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納稅人未使用完的地稅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用于交通運輸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一)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
(二)過渡期內,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的,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領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需使用冠名發票的,按規定向國稅機關辦理印制手續。
(三)過渡期結束后次月申報期內,試點納稅人應匯總過渡期內發票使用情況,分別向當地主管國、地稅部門填報《海南營改增過渡期發票使用情況表》(見附件)。過渡期結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不得再繼續使用,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結存未用發票繳銷手續。
三、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業務涉及發票補開、作廢、沖紅等事項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發生營業稅應稅業務未開具發票而需要補開的:
1.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已領用地稅發票的,可自行補開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未領用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地稅機關應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
2.不再兼營營業稅應稅業務的試點納稅人,領用地稅發票仍未繳銷的,在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可自行補開營業稅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補開的具體業務事項及業務發生時間等內容;領用地稅發票且已繳銷發票及未領用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參照第(一)條補開發票事宜執行,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四、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附件:海南營改增過渡期發票使用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