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7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交通局:
為加強地方稅費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北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地方稅務、交通部門合作,實現涉稅信息共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內容
(一)交通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的信息
公路建設工程信息: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建設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投資額。
(二)地稅部門向交通部門提供的信息
從交通部門獲取信息后征收稅款的有關信息,包括納稅人名稱、稅種、稅款所屬期、稅款數額等。
二、信息共享的時限
(一)公路建設工程信息由交通部門于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部門傳遞。
(二)交通部門涉稅信息的稅收貢獻情況由地方稅務部門于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同級交通部門傳遞。
三、信息共享的方式
省地方稅務局和省交通廳在省級層面實現涉稅信息交換,并將聯合開發信息共享平臺,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換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平臺開發完成前,按照共享內容及時限分別將本系統的共享信息打包(表樣見附件)以電子郵件、光盤等介質方式實現人工信息交換。
市(州)、縣(市)級地方稅務局分別與同級交通局協商進行信息交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搭建專門的信息共享平臺,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涉稅信息的在線實時傳遞。條件暫不具備的可通過電子郵件、光盤等介質實現人工信息交換。
四、信息共享的工作流程
共享平臺開發完成后,由省地方稅務局、省交通廳聯合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在平臺開發完成前,暫按以下流程開展信息交換:
(一)在規定期限內,交通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分別將本系統數據整理后通過電子郵件、光盤等介質相互傳遞。
(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信息共享的人員接收到交通部門發送的信息后,與本單位數據進行分析比對,形成差異數據清單,層層下發到基層單位核實處理。
(三)地方稅務部門基層單位接收到上級下發的差異數據清單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逐級上報。
(四)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基層核實反饋情況將從交通部門獲取信息后征收稅款的有關信息反饋給同級交通部門。
五、加強組織協調
各級地方稅務、交通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指定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協調和解決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問題。要嚴格落實相關保密制度,確保信息安全,對獲取的信息不得向地方稅務部門、交通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對外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