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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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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財政部、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3月11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 ),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征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bds@chinalaw.gov.cn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自境外港口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船舶噸稅(以下簡稱噸稅)。應稅船舶船長為噸稅的納稅人。第二條 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納稅人每次可以選擇申領一種期限的噸稅執照。第三條 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應稅船舶,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其他應稅船舶,適用普通稅率。第四條 噸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稅目稅率表》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五條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納稅人完稅或者提供擔保后,海關按照納稅人申請的執照期限填發噸稅執照。第六條 應稅船舶在進入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或者交驗噸稅執照。應稅船舶在離開港口辦理出境手續時,應當交驗噸稅執照。納稅人申領噸稅執照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文件:(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海事部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收存證明;(二)船舶噸位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籍船舶除提供前款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從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文件。第七條 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港口的當日。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自執照期滿之日的次日起續繳噸稅。第八條 噸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如下公式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船舶凈噸位×適用稅率第九條 下列船舶,免征噸稅:(一)噸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二)自境外購買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等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三)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四)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五)捕撈、養殖漁船;(六)避難、防疫隔離、修理、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七)軍隊、武警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八)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九)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專用的船舶;(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第十條 下列船舶,減半征收噸稅:(一)拖船;(二)非機動駁船。第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免征噸稅的船舶,應當提供機構或者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使用關系證明文件,申明免稅的依據和理由。第十二條 在噸稅執照期限內,海關憑海事部門或者衛生檢疫部門證明文件,按照應稅船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實際天數,批注延長噸稅執照期限:(一)避難、防疫隔離、修理,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二)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征用的船舶。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應稅船舶在未設立海關地點停泊的,船長應當立即向附近海關報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第十五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擔保人可以以下列財產、權利提供擔保:(一) 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二)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三) 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四) 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應稅船舶抵達港口后,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第十六條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修理導致凈噸位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應稅船舶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經過修理的證明文件。第十七條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限內,因船籍改變或者稅目稅率調整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噸稅執照繼續有效。因船籍改變而導致適用稅率變化的,應稅船舶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籍改變的證明文件。第十八條 噸稅執照在期滿前毀損或者遺失的,納稅人應當向原發照海關書面申請核發噸稅執照副本,不再補稅。第十九條 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應稅船舶應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但因納稅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應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第二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 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領取噸稅執照的;(二) 未按照規定交驗噸稅執照及其他證明文件的;(三) 未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第二十一條 噸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應當按照人民幣計算征收。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凈噸位,是指船舶國籍證書上標明的凈噸位。非機動船舶,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專業漁業船舶。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拖船依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1噸凈噸位。船舶噸稅執照期限,是指按照公歷年、日計算的期間。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準、1952年9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普通稅率(元/凈噸) 優惠稅率(元/凈噸) 凈噸位 1年 90日 30日 1年 90日 30日 不超過2000凈噸 12.6 4.2 2.1 9.0 3.0 1.5 超過2000凈噸,但不超過10000凈噸 24.0 8.0 4.0 17.4 5.8 2.9 超過10000凈噸,但不超過50000凈噸 27.6 9.2 4.6 19.8 6.6 3.3 超過50000凈噸 31.8 10.6 5.3 22.8 7.6 3.8 注: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凈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征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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