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日本上市公司三級全資控股子公司。近期該公司打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財務人員咨詢,該公司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按照優惠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七條規定,“股權激勵”優惠計稅方法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企業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的優惠計算方法,計算應扣繳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業層級限制。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第七條括號內“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廢止。 因此,該公司屬于境外上市公司三級全資控股子公司,企業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過了30%,該公司員工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股權收益,是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的優惠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