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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字[2009]106號 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集團公司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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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集團公司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桂地稅字[2009]106號 2009-11-03 柳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集團公司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柳地稅報〔2009〕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明確:實行“集團公司統一貸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且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廣西水利電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實行集團化統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該公司統一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并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收取利息歸還銀行。 根據國稅函〔2002〕837號文規定,對其所屬企業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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