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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銷行業涉稅疑難問題處理及測試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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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10]29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4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10]63號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10]64號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79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3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26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0]40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81號 1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3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65號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79號15、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16、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比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59號 19、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財企[2009]242號 20、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1172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22、《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9]88號2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2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72號2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26、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發[2009]100號2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 財稅[2009]85號2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 財稅[2010]37號2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3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54號 測試題簡答題: 1、藥品經銷企業在中草藥收購業務中,進項抵扣要關注哪些問題?2、藥品、藥具的手續費、傭金支出符合怎樣的條件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3、業主個人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本納稅年度內既不歸還又未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案1、藥品經銷企業在中草藥收購業務中,進項抵扣要關注農業生產者身份、買價填開的真實性、普通發票抵扣三方面問題。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29號,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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