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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稅告[2011]8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 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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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 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8號 2011.8.26 為公平稅負,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我局對《深圳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核定征收率表》)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調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采用定期定額、定率方式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業戶(以下均簡稱業戶)。 二、所有實行定期定額、定率方式核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業戶,當月營業額(或銷售額)應全額依核定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當月營業額(或銷售額)指流轉稅的應稅營業額(或銷售額)。業戶經營多業的,按其主營業務(以實際營業額占總營業額最大比例為標準)確定適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規定了各行業在不同營業額(或銷售額)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稅收管轄范圍內有關行業或業戶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有關稅法規定確定業戶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確定的核定征收率標準。 各區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有關行業業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四、納稅人申請代開自然人臨時勞務發票的,采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按其開票金額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提供“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所列范圍內的個人勞務證明材料的,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規定不適用于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外籍人員。 五、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征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業戶采取偷稅手段隱瞞營業額(或銷售額),或者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個人所得稅進入稅務檢查程序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規定的核定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也可以根據其行業特點、經營狀況和利潤水平等因素,核定應稅所得率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再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的5%至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據以匯算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6-20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網吧除外)、金融業、建筑業、房地產業、文化、體育業、教育 8-20 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衛生 10-25 娛樂業(包括網吧) 20-40 業戶經營多業的,應當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六、客運行業經營收入的核定管理,按《個人承包(租)車輛、私人車輛經營運輸業務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表》(見附件2)執行。七、《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6]141號)附件《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在工程所在地應納稅適用稅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覽表》中,對“賬冊不健全納稅人”(指深圳市內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人承包、個體施工單位)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改按本公告《核定征收率表》“賬冊不健全的納稅人承接建筑、安裝、裝飾工程”的核定征收率執行。八、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稅發[2006]7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深圳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2.個人承包(租)車輛、私人車輛經營客運業務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表附件1深圳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序號 行業類別(國標代碼+行業名稱) 或經營業務類型 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方式 月營業額(或銷售額) 最低核定征收率(%) 最低核定征收率(%) 1 01農、林、牧、漁業、02采礦業、03制造業、04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0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貨物運輸、的士行業除外)、08批發和零售業、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78600社會保障業、178700社會福利業、19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38000元以下的 0 0.9 38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 0.7 60000元至93000元以下的 0.9 93000元以上的 1.1 2 0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網吧除外)、10金融業、11房地產業、16教育、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189200娛樂業除外) 28000元以下的 0 1.2 28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0.8 50000元至70000元以下的 1.2 70000元以上的 1.6 3 09住宿和餐飲業、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178500衛生 23000元以下的 0 1.5 23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1 40000元至56000元以下的 1.5 56000元以上的 2 4 189200娛樂業(包括網吧) 19000元以下的 0 2.5 19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 2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2.5 47000元以上的 3 5 賬冊不健全的納稅人承接建筑、安裝、裝飾工程 1.5 6 代開票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勞務 1.5 7 個人無證無固定經營場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業務 2 8 的士行業 10元/單車/每月 說明:表格中“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的第2、3、4級距起點均含本數。 附件2 個人承包(租)車輛、私人車輛經營運輸業務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表<單位:元/輛> 車輛類型 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 客運 的士 一類 10000 二類 9000 7-12座客車 11000 12-20座客車 14000 21-30座客車 16500 31-40座客車 24000 41-50座客車 30000 51-60座客車 36000 貨運 拖拉機 2500 人貨車 3500 1-5噸貨車 6000 6-10噸貨車 12000 11-15噸貨車 17500 16-20噸貨車 22500 21-25噸貨車 28000 26-30噸貨車 31500 說明: 1.此表適用于賬冊不健全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經營交通運輸業(旅客、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承包(租)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個人; 2.此表的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為單車月最低核定營業收入,各區地方稅務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不低于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的基礎上對納稅人實際月營業收入進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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