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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字[1997]635號 安徽省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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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財稅法字[1997]635號 1997年8月26日各行署、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拓寬文化事業建設資金渠道,增加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引導和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制定的《安徽省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規定》,已于1997年8月4日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安徽省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拓寬文化事業建設資金渠道,增加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引導和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 (一)從事各種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業的單位和個人。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為3%。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第五條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娛樂業營業額為繳費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服務場所,其經營者為顧客在就餐的同時提供的歌舞等娛樂活動收取的該部分價款,應作為娛樂業的營業額。第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廣告業營業額為繳費人經營廣告業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宣傳費以及廣告創意、策劃制作、播映等各種形式的收費。 第七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在皖單位和省屬單位應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資,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負責征收。 本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在皖單位,是指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各總會、各社會團體、各基金會等單位在皖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軍隊(包括武警部隊)在皖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 本條第一款所稱省屬單位,是指省直各部門、各機構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其他組織。 第八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十條 中央在皖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省級以及省以下各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省金庫。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所需票證按照《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票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費用由省地方稅務局按照實際征收入庫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的6%統一提取,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1997年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規定計算征收。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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