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退稅的具體操作辦法,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4年6月份,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內地銷往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視同出口,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此次《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對《通知》的一個補充。
《管理辦法》中明確,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銷往平潭(以下簡稱區內)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視同出口,由區內從區外購買貨物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購買企業)或區內水電氣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2.橫琴、平潭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采購的貨物。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商業性房地產項目。 3.內地銷往橫琴、平潭不予退稅的其他貨物。 4.按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貨物。
通知還規定,橫琴、平潭各自的區內企業之間銷售其在本區內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上述企業之間銷售的用于其本區內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貨物,以及按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銷售的貨物,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管理辦法》明確了區內水電氣企業向區外購進的用于區內與生產有關的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在取得購進水、蒸汽、電力、燃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退稅。
另外,區內購買企業對申報退稅的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稅和免稅資格2年,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據了解,《管理方法》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施行。“《管理方法》的出臺,明確了退稅企業資格認定、申報要求及相關管理。區國稅局將積極做好宣傳,根據企業的申請,積極為符合規定的企業辦理退稅,讓企業真正享受到平潭封關帶來的具體優惠。”區國稅局進出口科科長張明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