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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稅解答外企如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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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幫助外資企業和個人充分掌握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相關稅收政策,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筆者的專訪,就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有關問題作出了解答。 1、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號)、《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務院令第448號)、《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等。 2、哪些單位和個人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義務人? 答: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有哪些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 4、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規定,關于市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按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對以下兩種情況,可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5、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6、外資企業從什么時候起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資企業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境內企業和個人代扣代繳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7、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答: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相應減免或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8、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有何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地點,原則上與“三稅”規定相一致。 9、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規定? 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取得增值稅返還要并入所得繳稅 軟件企業超稅負返還增值稅稅款的財稅政策 增值稅返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分析 福利企業增值稅返還款的所得稅政策 預繳增值稅需要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嗎? 增值稅退稅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踐中的處理方式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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