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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國稅流[1998]39號 關于企業改革和企業破產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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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改革和企業破產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閩國稅流[1998]39號 發文日期:1998-04-14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企業原有產權發生轉移,主體發生變更情況比較頻繁,為了加強對企業改革和企業破產所涉及有關增值稅政策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靈并過程中,被兼并企業應按“視同銷售”的規定進行稅款清算,“視同銷售”的貨物按重估價格計算征收增值稅,同時允許按實際動用數抵扣其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二、企業實施兼并后,原被兼并企業的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其納稅管理事項應按省國稅局《關于加強納稅人分支機構(場所)增值稅管理的通知》(閩國稅發[1997]71號)規定辦理?! ∪?、小規模納稅人兼并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移送給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應視同銷售處理,又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根據兼并企業的實際情況,待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并經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被兼并企業存貨移送再按視同銷售處理,原企業待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由兼并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按現行規定予以抵扣。 四、審批改制改組過程中,企業未發生重組合并或分設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或期末留抵稅款可作沿續保留處理;若發生重組或分設,且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在原企業先辦理稅務清算后,對需轉移到新企業的材料或產品等應稅貨物向新企業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和繳納稅款,新企業憑票對轉移的應稅貨物作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處理。 五、企業聯合兼并、改制改組前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在聯合兼并、改制改組后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按現行規定,報經有權稅務機關確認?! ×?、根據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閩政紀[1997]221號文第一條規定,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原則同意被兼并外貿企業以申請更名方式進出口經營權隨同轉移。對企業產權變動出口免抵退稅權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摺⒃鲋刀愐话慵{稅人宣布聯合兼并、改制改組以及破產后,稅務機關應將其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代為保管,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可持有關的證明文件,到稅務機關按規定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納稅。 八、企業破產后,如按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后,不足以清償所欠稅款的,其差額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據以辦理注銷手續?! 【拧⑵髽I聯合兼并、改制改組過程中,各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被兼并、改制改組企業的稅款清算工作,根據清算具體情況,及時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結果表》以便于稅務機關內部的銜接,加強管理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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