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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7 來源: 閱讀次數: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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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2013-12-18
為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市(橫琴新區、順德區)、縣(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批。
二、市(橫琴新區、順德區)、縣(區、市)實行分級審批辦法: 廣州、珠海、佛山、江門、惠州、肇慶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在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50萬元--100萬元的幅度內,劃分本地區市、縣(區、市)審批權限標準,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汕頭、潮州、揭陽、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陽江、韶關、清遠、云浮市,凡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凡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縣(區、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東莞市、中山市、橫琴新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自行審批。
三、凡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不含500萬元)的,由各地級以上市、橫琴新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報省地稅局備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66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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