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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公司的節稅技巧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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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國內個人節稅的空間相對有限;中國以企業稅為課稅重點,因而企業節稅空間較大。在創立公司前,一個精明的經營者就應該考慮好如何節約稅收的問題。 導語:不同形式的企業,其稅務負擔是不同的。這為創業者留下了合法的節稅空間。 現在的時代是一個創業的時代,很多有志于開拓一番事業的年輕人希望通過創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但是,創業必須有一個載體,這個載體就是企業。 設立企業說起來很簡單,但是,有很多問題需要考慮。 筆者歸納了一下,我國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等幾種,其中,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組織形式的成立條件、稅務負擔和面臨風險是不同的。 插排: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表1: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 成立依據及 成立條件 稅收負擔 面臨風險 個體工商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繳納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繳納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成立企業如何節稅 通過李先生的案例,上面問題的表達會更加清楚。李先生等4人打算開辦一家服裝商場,注冊資本200萬元,預計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現有兩種企業組織形式可供選擇: 方案1:4人合伙每人出資50萬元,訂立合伙協議,利潤均分,風險共擔,成立合伙企業。 方案2:4個股東每人出資50萬元,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問題是,假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的稅前會計利潤,稅后利潤全部作為紅利平均分配給投資者。在方案1中,4人共需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在方案2中,需要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采取何種方式經營最為合算? 對于方案1的稅負計算而言,先要了解以下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基于此規定,方案1的企業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企業所得稅。 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辦法,稅法規定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稅率表如表2所示: 表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率的計算 級次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又規定,“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基于此,在方案1中,每個合伙人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000/4×35%-6750】=168250元 四個合伙人共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68250×4=673000元 對于方案2,先要將稅前利潤扣除企業所得稅,然后將稅后利潤分配給個人;個人獲得公司分紅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0000×25%=500000元 公司需代扣個人所得稅=【2000000×(1-25%)/4】×20%×4=300000元 應納稅額合計:500000+300000=8000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若采取方案1,即采取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稅負會輕一些。顯然,僅從稅收負擔角度來看,投資者會選取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 實際上,相比較公司而言,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稅收負擔較輕,因而,僅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三種組織形式是較為合算的。但是,這三種形式由于個人或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在稅負降低的情況下,個人或家庭的風險進一步加大。而公司的投資者僅以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起到風險的隔離作用。總體來看,投資者愿意采取哪種組織形式,要看投資者對相關因素的取舍。 (任強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講師,廣東理財研究會專家組成員,沈陽盛吉職業培訓學校專家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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