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支付人委托第三方代為支付,扣繳義務人是支付人還是第三方代為支付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
2.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如何確認股轉讓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3.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款項,按合同約定使用外幣結算,如果確認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金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境內的財產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減除財產凈值,如果企業以外幣計價,財產凈值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五條規定:“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或財產轉讓收入的計價貨幣按照取得或轉讓財產時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計價幣種確定。原計價幣種停止流通并啟用新幣種的,按照新舊貨幣市場轉換比例轉換為新幣種后進行計算。”
5.與非居民企業簽定需源泉扣繳的業務合同時,約定稅款由境內企業承擔,代扣繳終時如何確定計算應扣稅款的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并解繳應扣稅款。”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
6.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如果支付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款項,應該如何確定扣繳義務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稅款。”
7.非居民企業與中國企業簽定財產轉讓合同,扣繳義務人未依據法扣繳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由于涉及多個財產所在地,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繳稅存在困難,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十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同一項所得在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涉及多個主管稅務機關的,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時,可以選擇一地辦理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申報繳稅事宜。受理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同一項所得其他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告知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
8.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件第七條規定判斷來源于中國境內或境外。如果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依據法扣繳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需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非扣繳稅款。應該如何確定業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不動產轉讓所得,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
(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為分配所得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負擔、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9.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同等資料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十一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知曉情況的相關方提供與應扣繳稅款有關的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