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火災造成的存貨損失,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依據是什么?具體是哪條哪款?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財法字第38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按照上述(三)其他非正常損失的精神應該轉出的。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新細則采取了全列舉,沒有了“其他非正常損失”的理解空間,所以我認為就不需要轉出了。我的理解對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2009年1月1日之前,對于因火災造成的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要作轉出處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火災造成的存貨損失的進項稅額不需轉出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