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2009年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其中:主營業務收入48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15萬元,視同銷售收入5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共支出80萬元。2010年實現銷售收入610萬元,其中:主營業務收入58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780萬元。請問2009年超過稅法規定標準5萬元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采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
若你公司是選用應付稅款法,2009年超過稅法規定標準5萬元,不涉及會計處理。
若你公司是選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核算,該5萬元差異,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后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將形成可抵扣減時間性差異。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并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于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假設你公司所得稅稅率25%,并且在以后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
2009年度分錄:
借:遞延稅款 12500(5×25%)
貸:所得稅 12500
2010年度該5萬元還不能抵減,不做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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