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 2014-7-22 根據《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財稅政[2006]11號)、《關于調整2013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4]3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2014年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不超過我市規定基數和比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不超過我市規定基數和比例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繳存基數由2012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3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且最高不得超過18180元;比例依據津財稅政[2006]11號文件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