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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計賬方法的增值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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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 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一般來講,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但對按規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并不能直接記入相關科目。這是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計算的,一般隨同“三稅”按月計算繳納,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月應交增值稅為負數,該筆業務就無需計算城建稅。 按稅收政策規定,視同銷售應當依率計稅。所謂視同銷售,這里主要指企業自產產品不是直接投放市場銷售,而是用于對外投資、捐贈,或是用于本企業的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行為。視同銷售在財務處理上,可以采取記銷售收入,也計稅和不記銷售收入,只計稅兩種方法。兩者相比,記銷售收入計稅的方法,可能導致虛增利潤。 因此,一般選擇不記銷售收入,而直接計稅方法較好。 [案例1] [案情說明] 武穴三新鋼鐵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用自產鋼材30噸,產成單位成本1500元,外銷不含稅單價2000元,投資陽新榮生商廈有限公司。 [要求解答] 武穴三新鋼鐵有限公司賬務處理的技巧 [比較分析] 武穴三新鋼鐵有限公司記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 702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借:產品銷售成本 45000 貸:產成品 45000 武穴三新鋼鐵有限公司不記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 55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產成品 45000 顯而易見,前者比后者虛增利潤1.5萬元,因此,賬務處理以后者方法為好。按照此原理,對外捐贈產品時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產成品 對產成品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福利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產成品。 [案例2] [案情說明]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8月20日用自產的食用油等產品6噸發給職工,單位成本30000元/噸,外銷不含稅價42000元/噸。 [要求解答]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賬務處理的技巧 [比較分析]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記收入又計稅賬務處理: 借:應付福利費294840 貸:產品銷售收入 25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840 借:產品銷售成本 180000 貸:產成品 180000 美嘉(瑞昌)食品有限公司計稅不計收入賬務處理: 借:應付福利費 222840 貸:應交稅金 42840 產成品 180000 兩者相比:前者虛增利潤(252000-180000)=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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