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見
渝府發[2012]62號 2012.6.6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進一步促進重慶民營經濟大發展,加快富民興渝,結合重慶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民營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新格局。
(二)民營經濟是推動重慶科學發展的重要力量。民營經濟是全市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改革開放的助推器、擴大就業的主渠道,在優化城鄉二元結構、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占GDP的61.7%;民營經濟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從業人員740萬人。15年來,民營經濟在重慶改革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
(三)民營經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強大動力。要加快實現“314”總體部署,必須把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構建國資、民資、三資“三足鼎立”協調推動重慶科學發展的新格局,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發揮民營企業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擴大就業,增加居民收入,促進城鄉、區域、社會和諧發展。
(四)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形勢緊迫。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外需減弱,要素成本上升,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突出困難。同時,民營企業也存在規模不夠大、融資渠道不夠多、創新能力不夠強、管理水平不夠高等問題。全市上下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加強政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
二、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五)總體要求。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314”總體部署,緊密結合實際,堅定不移地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闖、勇敢試,堅決破除妨礙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優化環境,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改善政府服務,保障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競爭;進一步激發創業活力,支持做優做強、提高質量,扶持做活做多、擴大數量,培育大企業、大集團、大品牌、大產業鏈,促進民營經濟上規模、上質量、上水平、上效益;進一步弘揚重信重義、自強不息的渝商精神,推動民營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六)主要目標。全市民營經濟形成集群發展、優勢互補、分工協作的發展格局,管理規范、運作有序的企業制度,創新驅動、轉型升級的可持續發展態勢,萬商云集、要素匯聚的興盛局面。
——到2015年,非公有制經濟占GDP比重達到65%;民營經濟從業人員900萬人,市場主體達到200萬戶,民營企業達到45萬戶;營業收入十億級企業100家左右,百億級企業10家以上。
——到2020年,民營經濟規模進一步壯大、科技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質量效益進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經濟占GDP比重達到70%,形成國資、民資、三資“三足鼎立”協調發展格局,推動重慶經濟社會平穩健康持續發展。
三、擴大投資領域
(七)鼓勵參與交通運輸建設。支持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公路、水運、港口等項目。
(八)鼓勵參與能源建設。支持投資大型煤炭采購、儲備、運輸、銷售企業,支持投標勘探開發頁巖氣等礦產資源。
(九)鼓勵興辦金融機構。支持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支持投資村鎮銀行,支持設立金融(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擔保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十)鼓勵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支持通過招標、承包租賃等投資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項目。
(十一)鼓勵參與市政建設。支持進入城市供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已建成項目通過公開拍賣經營權方式鼓勵參與運營管理。
(十二)鼓勵參與電信建設。支持參股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開展增值電信業務。
(十三)鼓勵參與醫療衛生事業。支持興辦各類醫療機構,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民營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
(十四)鼓勵參與教育和文化事業。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教育領域,興辦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城市幼兒教育。支持進入政策許可的文化創意產業,從事出版發行、影視制作、演藝娛樂、文博會展、動漫游戲、網絡服務以及建設和經營有線電視接入網、參與有線電視接收端數字化改造。
四、放寬經營條件
(十五)允許以實物、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等作價出資,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70%。
(十六)試行注冊資本貨幣“零首付”,允許延長出資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業外,允許前置許可要件不完備的企業先登記注冊,一年內完善相關手續。
(十七)允許個體工商戶保留原名稱、沿用原前置許可轉為企業。
五、創新金融服務
(十八)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應當公開。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對小微企業貸款違規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十九)鼓勵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逐步擴大民營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
(二十)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允許向多家銀行融資,支持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銀行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專門從事金融資產交易的機構進行資產轉讓融資,支持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股東定向借款融資,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之間同業借款,支持通過發行債券等其他方式融資。
(二十一)小額貸款公司最大股東或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寬到50%,支持經營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掛牌上市。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
(二十二)支持采用知識產權、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單等質押融資。
(二十三)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適當降低市屬國有擔保公司對小微企業的擔保費。探索建立再擔保體系,設立民營資本參與的再擔保公司。
(二十四)“三權”抵押融資重點支持民營企業投資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
六、加強財政支持
(二十五)市政府設立每年20億元規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技術改造、先進設備引進、上市企業的重組扶持、中小企業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產品生產所需流動資金的貸款貼息、鼓勵類產業投資貸款貼息、自主創新平臺建設補助、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資金補助、“走出去”獎勵、新創辦小微企業租用經營場地租金補貼及其他政府鼓勵事項。各級政府性資金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二十六)“十二五”新辦鼓勵類民營企業,自登記之日起2年內享受與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等額的財政補貼。
(二十七)市級及以上開發區(園區)內新建的工業生產性建筑物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
(二十八)繼續實施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救助機制,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貸款。
(二十九)政府采購產品、服務和工程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面向小微企業的采購項目不低于年度預算總額的18%,采購評審中對小微企業產品可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三十)政府投資的大型科技平臺對各類所有制企業開放,適當減免中小企業使用費。
(三十一)對民辦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給予生均經費相應比例補助。
七、降低稅費負擔
(三十二)全面落實西部大開發15%企業所得稅率和三峽庫區、民族地區、兩江新區、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少數民族區縣的民營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并可疊加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三)2015年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算,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十四)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營業稅按期納稅的起征點上調到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上調到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十五)各類企業實際融資成本、固定資產折舊、技術開發費、技術轉讓費及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捐款等,準予稅前扣除。
(三十六)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在企業內部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十七)努力爭取國家批準試點,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征收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三十八)對上一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民營企業,保障金降低50%收取,連續兩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連續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三十九)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15項。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適時再取消一批,對收費標準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費,嚴禁提高標準或變相提高標準亂收費。全市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同級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
八、改善發展環境
(四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各類規劃,及時公布發展規劃、投資政策、產業布局、財政稅收、統計數據等信息,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制定和修訂有關法規、規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營企業意見,充分考慮其合理訴求。
(四十一)健全投訴機制,設立服務投訴電話。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5個工作日內回復投訴事項處理情況。健全查訪機制,嚴查服務機關“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吃拿卡要”等問題。健全追責機制,對故意刁難、妨礙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
(四十二)加強立法保護,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凍結企業財產和資金。為個體商戶創造良好經營環境,規劃和設立經營場地,引導依法、合規、有序經營。民營企業應當遵守法律,依法經營。
(四十三)土地出讓,水、電、氣、煤、油、運等要素供給,人才引進與管理等,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
(四十四)進一步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除國家規定必須由市級審批核準的事項外,一律下放區縣(自治縣)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加大監督力度。對招商引資和企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一事一議、特事特辦。
(四十五)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滿腔熱情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要大力宣傳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全面、客觀報道民營經濟的積極作用,表彰優秀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要大力倡導尊重創業、尊重勞動的風尚,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要大力發揮民營經濟推動科學發展的積極作用,確保一切合法經營并為重慶作出貢獻的企業家在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有實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