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2014]9號 2014.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部內各單位,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決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事項,取消“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決定將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為后置審批。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制(修)訂工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過渡。
附件:
1.財政部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財政部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3.財政部門調整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財政部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財政部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
1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國土資源部 |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
取消 |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