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30
各有關單位: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切實做好調控房地產市場、穩定住房價格的各項工作,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嚴格稅收征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二、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土地房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三、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標準的通知》(廈府辦[2005]147號),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3、成交價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
房地產管理部門每半年會同有關部門測算我市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形成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成交價格標準,報市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四、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相關稅收的征管,落實區別征收營業稅等稅收政策,對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標準的住房,一律不得給予稅收優惠。
五、2005年6月1日之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普通住房標準,不得減免契稅。2005年6月1日之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仍按《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高檔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問題的通知》(廈府[2005]6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