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 注——依據蘇地稅規[2013]2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本法規第二條自2013年7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應稅收入額”,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額。企業從事其他減免稅項目的,減免稅項目的收入總額暫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企業實際享受的減免稅按減免所得稅額處理。
二、[本條廢止]《辦法》第八條中的應稅所得率執行標準
(一)“其他行業”中的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以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文化藝術業、教育衛生業等暫按10%應稅所得率標準執行。
(二)“娛樂業”應稅所得率暫按20-30%標準執行。
(三)其他行業一律按照《辦法》規定標準執行。